术 中 损 伤 胆 总 管
患者:×××,女,54岁,无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患慢性胆囊炎、胆石症于2001年3月23日在乙方做胆囊结石摘除术,术中损伤了胆总管,后行胆肠吻合术,给患者身心造成了一定损害。为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和五十条规定,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认定办起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
二、本起医疗事故的原因,在手术中,操作不慎损伤胆总管。
三、赔偿范围及数额:
1、 医疗费:79230.13元(乙方已垫付)。
2、 误工费:290天×18.33元/天=5315元。
3、 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天×15元/天=2100元
4、 陪护费:140天×18.33元/天=2566元。
5、 残疾生活补助费:9年*9元/天=29565元。
6、 精神损害抚慰金:3年*9元/天=9855元。
以上合计49400元(除第一项,考虑到患者提出后期可能发生医疗费用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赔偿医药费16600元,以上赔偿数额总计66000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起,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本协议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医疗规章,经双方充分协商而依法成立,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