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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西民初字第l 0160号

    原告刘×,男,2 005年7月5曰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

淀区北洼路。

    法定代理人欧×(系原告之母),无业,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刘××(系原告之父),网络有限

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益,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所地北京

市西城区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杉,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革,女,人民医院医务处干部,联系地址该

单位。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 005年7月5日原告在被告

妇产科出生。由于被告不仔细观察产程变化,不正确处理产程

中出现的情况,导致原告发生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锁骨骨折,

新生儿重度窒息,中枢协调障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

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主观上

具有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明显的损害后

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 8 l 82.88元、交

通费1 7 34元、复印费l 68元、康复费32 8 08元,以上共计人

民币5 2 892.88元。经询,被告人民医院辩称,我院对产妇诊

疗过程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且经鉴定不存在医疗事故,

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就原告母亲欧×在被告处分娩,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委

托西城区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被

告诊疗过程提出以下分析意见:l、本例产妇出口横径为8厘米,

估计胎儿体重3 8 00克,活跃期抬头下降迟缓,提示相对头盆

不称。医方对此估计不足。2、自7月5日下午6时l O分至胎

几娩出的4小时27分钟内,胎心多次出现异常,提示胎儿宫内

窘迫,医方重视不够,处理欠及时。3、胎心监护图纸无时间记

录,待产记录中无详细的羊水性状描述。4、该产妇妊娠39“周、

骨盆正常,有阴道试产条件。但在产程中出现相对头盆不称、

胎儿宫内窘迫时,医方未及时再次评估,选择适宜分娩方式。5、

医方产程处理不当与新生儿重度窒息有一定因果关系。6、根据

该患儿发育史,符合中枢协调障碍的诊断。由于患儿积极治疗

和持续康复训练,目前未发现明显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符合

同龄小儿生长发育水平的正常他限(由于鉴定现场条件有限,

未能进行更详细的俭查)。专泵建议可进一专进行头颅CT、脑电

图检查,继续康复治疗。

    本院根据西城区医学会坚定分析意见主持调解,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波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补偿原告刘×医疗费、交通费、复

印费、康复费共计人民币三万九千五百元(本调解书送达后三

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欧

×、刘××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长 武 

     富瑞红

   郭亚军

00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