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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18686

    原告××,男,19541 016日出生,汉族,北京

××电器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校场大六条,身

份证号。

    原告陈××,男,198591 O日出生,汉族,北京

××美术学校学生,住北京市宣武区校场大六条,身

份证号。

    原告柳××,男,1 92 5727日出生,汉族,西单

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爱民七巷,身份证号

码。

    原告张××,女,192 8111 0日出生,汉族,北京

××电视机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爱民七巷,身

份证号。

    陈××、陈宏×、柳××、张××之委托代理人陈益,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仲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花,女,该院急诊科副主任,住单位宿

舍。

    原告陈××、陈宏×、柳××、张××与被告北京大学

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陈××、陈宏×、柳××、张××之委托代理人陈益、陈××

与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之委托代理人纪磊、刘桂花到庭

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陈宏×、柳××、张××诉称,受害人柳春×

20011112日因肝门胆管癌到北医三院住院,2001

112 3日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进行了3次化

疗,化疗导管长期留置。200259日下午235分,

柳春×因高烧、无尿到北医三院就诊,该院没有仔细询问病

史,没有认真体检,也没有做必要的化验,只草率进行了退

热处理。2 00259日下午4时,受害人柳春×高烧不退,

该院值班医生仍然没有认真审查和治疗,只进行了退热处

理,虽然在病历上写有“收二楼留观”,但实际上并没有向

交班医生交接,也没有向柳春×交待病情并说明需要留观。

直到200251 O65 O分,北医三院才考虑到柳春

×感染中毒性休克,在门诊治疗,于20025l 011

3 0分转住院治疗。在随后的治疗中,该院没有对诊疗过

程进行合法的记录,且从记录中反映出该院存在一系列严重

的医疗过错行为。柳春×于20025l 0日下午735

分在北医三院死亡。北医三院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柳春

×死亡,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该院的

医疗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现起诉请求北医三院赔偿我们丧葬

1 7 09 55元,死亡赔偿金35 3 06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

元,共计420 1 5 5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北医三院辨称,我院对柳春×的诊断过程符合医疗常

规,柳春×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和自身行为造成的,柳春×是

癌症晚期病人,死亡是其病情自然转归的结果;其次,柳春

×没有向医生陈述冲管的情形也没有遵照医嘱留观就自行

离开,而且对冲管问题是否真实发生通过现有的证据不能充

分证实,从病历的记录情况看,不能排除柳春×自行进行冲

管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柳春×是在我院血液科进行的

冲管,但柳春×与我院之间没有正式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柳春×作为化疗病人,私下找我院医生冲管产生的后果,应

当由柳春×自行承担。综上,柳春×的死亡与我院没有因果

关系,现我院不同意陈××、陈宏×、柳××、张××的诉

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陈××系患者柳春×的丈夫,陈宏×系柳

春×之子,柳××、张××系柳春×的父母。柳春×生前系

北医三院负责开电梯的职工,其有肝门部胆管癌手术及术后

化疗既往史。

    200259日上午1 054分,柳春×在北医三院做

冲管前的血液化验,之后进行过深静脉导管冲管和封管。

20025912时柳春×冲管之后出现发热、轻咳伴呕

吐的症状。2002591435分柳春×到北医三院急

诊科就诊。查体:体温401℃,血压1056 OmmHg,心脏未见

异常。北医三院医生给柳春×肌肉注射安痛定1支,同时静

脉滴注5Gs 500m1和清开灵40ml。当日1 6时柳春×仍高

热、体温403℃,主诉腹泻2次,无咳嗽、咳痰。查体:神

智清,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罗音。北医三院进行了以下处

理:查尿常规、大便常规,拍胸片,消炎痛栓l枚纳肛,头

枕冰袋,酒精擦浴,病历记载:收二楼留观,但柳春×没有

到二楼留观病房留观监测,输液之后自行离院回家。据柳春

×陪护家属称,北医三院并未通知柳春×留观。

    次日凌晨650分,柳春×再次到北医三院诊治,主

诉“自觉尿不出,尿急伴下腹痛”,主诉既往史:末次肝素

封管时间5912时。对柳春×进行查体之后,初步诊

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北医三院组织相关科室对柳春×进行

会诊,确诊柳春×是感染中毒性休克,对柳春×收入危重病

房进行治疗,当日1 9点,柳春×突然心跳骤停,北医三院

对柳春×进行抢救,至1 935分抢救无效,柳春×死亡。

柳春×死亡之后未进行尸体检查,《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书》载明柳春×的死亡原因为“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时间为200251 O日。

    诉讼中,陈××、陈宏×、柳××、张××要求对北医

三院的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北医三院要求对其医疗行为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本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

规定确定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

医学会对北医三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柳春×的死

亡与北医三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

故进行了鉴定,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出具京海医鉴字(2 005)

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该医学会鉴定结论作出后,陈××、陈宏×、柳××、张×

×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申请北京医学会对本例再次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北京医学会经鉴定出具京医会鉴字【2006

024407】号鉴定书,鉴定书中做出如下专家分析意见:

    “一、因患者柳春×于200259日是在未与北京

大学第三医院建立正常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私自

找人进行的深静脉导管冲管,且没有任何文字记录,故不具

备判断冲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基本条件。

    二、依据患者家属陈述的病史、临床表现分析,患者在

接受深静脉导管冲管处理后弓『发了微生物血源性播散,并因

此导致了严重的感染中毒性休克和多脏器衰竭,经治疗无效

死亡。感染源来自此前因放疗而长期留置的肘正中静脉导

管。患者在接受冲管处理后出现的一系列临床表现不符合患

方所认为的“输液反应”的临床特征。

    三、医方对患者发热的处理无过错。针对本例感染性休

克患者在实施抢救的过程中,未发现医方存在违反用药原则

的医疗过失行为(包括多巴胺的用法、用量)

    四、补液是抢救感染中毒性休克(容量分布性休克)

必要措施,本病例未发生补液过量的情形。

    五、医方出具的是用计算机打印的医嘱单,无医务人员

亲笔签名,违反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

190号《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另外,医

方管理不够严谨,其工作人员未按正常医疗程序给患者提供

医疗服务。但医方的以上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之规

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北京医学会作出上述鉴定结论之后,陈××、陈宏×、

柳××、张××对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仍存异议,坚持申请

就北医三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就两

级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中指出的北医三院在诊疗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准予陈×

×、陈宏×、柳××、张××的申请,并委托北京盛唐法医

学司法鉴定所就北医三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

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06】临证字第30

《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北医三院在对柳

春×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院方有管理不善、处理不规范的现象,对于冲管

治疗应由专技医疗人员进行操作;但被鉴定人柳春×已多次

接受类似相关治疗,应对冲管操作的不利因素及长期化疗对

其自身机体的损伤有所认识,故也应负部分责任。

    2.被鉴定人柳春×肝素封管后出现高热、无尿等临床

表现,院方对于冲管治疗的常见并发症认识不足,处理不及

时,以致病情迅速恶化,病历中也未见插管细菌培养报告。

    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春×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

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25%。”

    该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在对被鉴定

人柳春×胆管癌根治术后的诊断过程中有管理不善、处理不

规范的现象,对于冲管治疗的常见并发症认识不足,处理不

及时等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春×的死亡之间存在问

接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25%。”

    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上述鉴定结论之后,北

医三院要求该司法鉴定所接受书面质询,本院将北医三院的

书面质询意见函告了该司法鉴定所,要求其出具书面的答复

意见,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关于被鉴定人柳春×相关事宜

的答复》,本院将该答复意见送达了北医三院。

    庭审中,陈××承认柳春×在2 00259日上午11

30分到l 2时许,自行找北医三院血液科大夫进行的冲管

和封管,没有通过门诊挂号与北医三院建立正式医疗服务合

同关系,柳春×自行找血液科大夫冲管和封管的医疗行为也

没有相应的病历记录。对柳春×最后一次冲管和封管找的是

哪位血液科大夫,陈××称不能确认是谁,但北医三院不认

可柳春×是找的北医三院的大夫进行冲管。陈××还认可,

柳春×死亡之后,其将柳春×的病历原件从医院取出,在诉

讼以前一直都由其保存。陈××、陈宏×、柳××、张××

对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鉴定依据不足不认可上述两

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对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

论认为过错参与度过低,认为北医三院应该对柳春×的死亡

负全责。北医三院对两级医学会的鉴定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但认为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属于超范围

鉴定,对该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双方均未对上述鉴定的程序

及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提出异议。

    就丧葬费损失和死亡赔偿金,陈××、陈宏×、柳××、

张××要求本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予以判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书,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患者要

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

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及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发生了相

应的医疗损害。本案中,陈××当庭承认柳春×在20025

9日上午1130分到1 2时许自行找北医三院血液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