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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协 议
孙××诉民航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诉讼中经鉴定构成一等甲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现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 民航总医院在双方签定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整。
二、 原告在收到被告上述赔偿金之日,撤回本案的诉讼,并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
三、 双方各自向法院或鉴定机构交纳的费用各自承担。
原告代理人:陈益 被告代理人:渠华明
二00六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