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性 上 升 性 脊 髓 炎
协议书
甲方:×××人民医院
乙方:×××
患者×××,男,38岁,因病于2002年4月23日收住医院一内科,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4月24日18:00告死亡,家属对其死因持怀疑不理解而与院方发生医患纠纷,经区政府卫生局等部门协调后,与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 为明确死因,双方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尸解费6100元,皆由院方垫付。
2、 鉴于死者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暂由院方垫付安葬费4000元。
3、 在法医鉴定结果报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
第二次协议书
患者×××,男,38岁,住,因病于2002年4月23日入住医院一内科诊治,于4月24日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对死因不理解,经行尸解做出死因鉴定后,家属拒绝行医疗鉴定及司法鉴定,坚决要求与院方进行协商解决,在区政府,公安部门及卫生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协调下,达成以下协议:
1、 鉴于死者家庭困难,早期院方已付安葬费4000元,尸解鉴定费6000元,现院方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与困难补助费人民币46000元(四万六千元整)
2、 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是此次纠纷的最终了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3、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