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肺炎”住院死亡
协议书
甲方:×××人民医院
乙方:患儿父亲×××
患儿,×××男,4/12岁,患儿因“肺炎”于2002年5月2日20:20分住×××人民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5月3日4:20分高死亡,甲乙双方对患儿死亡原因看法不一致,经区政府办,区卫生局等部门协调,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 本日上午双方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后考虑到社会风俗,即乙方的心理承受力,双方同意不进行尸体解剖。
2、 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补偿人民币贰仟元整给以方作为安葬费。
3、 乙方保留申请医疗鉴定或法律诉讼的权利。
4、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诉讼结果未定之前,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对方寻衅滋事,那方滋事,追究那方责任。